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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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 连云港连鑫玻璃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 二、连云港连鑫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715342.35元及利息(以385342.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日,以71534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71534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连云港连鑫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061元、鉴定费3000元(新星公司已预交),由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203元,连云港连鑫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78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62.5元(连鑫公司已预交),由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元,连云港连鑫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43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1.5元(新星公司已预交14469元,连鑫公司已预交4412.5元),由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050元,连云港连鑫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1183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