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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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附加工作酬金2447523.38元; 三、驳回上诉人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5元,由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34.5元,由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0元,由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669元,由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