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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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对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息256万元的的债权。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04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64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