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漳州龙海瑞利加油站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龙海瑞利加油站 福建省石油总公司龙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本案《龙海市东园瑞利加油站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漳州石油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原龙海市瑞利加油站土地使用权1176平方米(沿公路长34.4米、深34.2米)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加油站的经营设施、设备等(包括电话一部、办公桌一只、吊扇一支、铁床一张、长吉牌加油机四台、共一百九十立方米的油罐八粒、面积七十平方米的营业房(单层)一座、面积二百平方米的加油棚、水泵一台)返还给原告使用; 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漳州石油分公司201312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680元,由原告负担12840元,由被告负担12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