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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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共同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9999.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79194.15元;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19999.9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位于广西天等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桂(2017)天等县不动产权第0000305号、0000470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394元,减半收取计8697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