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路支行的借款利息、复利和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数额为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收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1100元;

三、被告***、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元,由***、***、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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