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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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丰尔惠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连带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7,623.08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3月19日为4,340.64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325‰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保全费736元,由被告***、河南丰尔惠广告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