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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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1)被告光山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 (2021)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94元,减半收取计8147元,由原告***负担5621元,被告光山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26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