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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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湘0423执43号 康诗语、康永军、熊余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康诗语、康永军、熊余芳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孙广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