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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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99418.37元、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109661.42元,并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罚息; 二、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芗城区官园城堡4幢三层2B号房产及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芗城区官园城堡4幢三层2A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72.6元,减半收取14636.3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