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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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70元及利息(以17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另以17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再加上利息8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