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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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30201.4元; 二、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以11970元为基数,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6月7日止以239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20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被告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4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87.6元,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6元。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