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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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本金132594.94元、利息297.3元、罚息(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止为1297.82元,及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2594.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计算)、复利(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止为3.38元,及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97.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律师费1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2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32元,由***负担(农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农行锡山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