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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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鑫钱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鑫钱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款项848935.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848935.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鑫钱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5622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82元,由***、***负担1586元,四川鑫钱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7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