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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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裕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中祥瑞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10237号 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苗苗,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99,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健,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2日,汉族,住***。 被告:***,女,1974年9月19日,汉族,住***。 被告:贵州裕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 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裕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中祥瑞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显丽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梨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