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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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泸州一路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504执恢192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泸州一路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艳梅 本院在执行***与泸州一路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龙劳人仲案(2020)19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泸龙劳人仲案(2020)1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义务,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