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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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贵州华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1条无效; 二、被告贵州华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电表开户费、燃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共计3194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1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贵州华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