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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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借款7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0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始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借款5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始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借款3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始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借款5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始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借款4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始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借款6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始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87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938元,保全费20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