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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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邯山利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邯山利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邯郸市邯山利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1,30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邯郸市邯山利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予以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和邯郸市邯山利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