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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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930民初53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孝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扣件材料,因为住在同一村,被告未付货款,只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之后被告迟迟不付货款,原告无奈诉诸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2021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4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货款20000元。 二、如被告***一期违约,自愿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5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香妹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尹美玉 书记员刘梦晓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