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1-05-29 审理经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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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黔0524司惩2号

被拘留人:***,男,1962年12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申请执行朱启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既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4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代偿款85872.5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又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应予拘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5-29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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