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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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华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州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259.6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9元,原告贵州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