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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