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恒隆建设有限公司 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云南恒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云南省瑞丽市珠宝特色小镇堤防整治工程第2标段施工合同》。 二、被告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恒隆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107125元、工程款3570857.82元及利息(1、以2856686.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以178542.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以535628.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20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南恒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92元,由原告云南恒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34元,被告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758元。鉴定费45700元,由被告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