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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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于2015年9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材料备用款人民币1,005,00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2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738.00元,合计28,86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