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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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 黑龙江卓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文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文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卓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吉林省文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