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小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燕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小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622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承担630.00元,原告承担4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二审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