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1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以人民币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从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以人民币5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以人民币5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应该扣除被告已经归还原告利息42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受理费14,6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2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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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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