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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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1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以人民币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从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以人民币5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以人民币5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应该扣除被告已经归还原告利息42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受理费14,6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2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5页共5页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