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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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其他必要费用等共计154957.05元(结算抵扣被告***垫付的50000元后,实际还应赔偿原告***、***、***、***104957.05元,另给付被告***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2833元,由被告***负担2690元,由原告***、***、***、***负担143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缴2833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