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购房款148000元; 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位于江津区朱杨镇振兴社区迎宾街224号1—负1—1号房屋及水卡、电卡、天然气卡、房屋钥匙等;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86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