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保金241,181元,并给付利息(以48,236.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8,236.2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8,236.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8,236.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8,236.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利息累计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3元,由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