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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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利息,该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每月1500元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原告***2020年10月19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