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复议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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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1)黑01执复9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土地局楼**单元**室。 复议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区法院 )(2021)黑0111执恢303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呼兰区法院在执行高美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1)黑0111执恢303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拘留十五日。 复议申请人***称,其本人现在无任何收入来源,工资、低保金均被法院冻结,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请求法院撤销(2021)黑0111执恢303号拘留决定书。 本院查明,高美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兰区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黑011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美艳本金9200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美艳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的利息34160元;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美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四、驳回高美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执行中,呼兰区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送达被执行人***,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呼兰区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1执恢303号拘留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隋晓宁 审判员那革 审判员张宏民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曹静瑶 书记员郑涛 |
裁判日期 | 2021-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