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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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岳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新乐信用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0元,或提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