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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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2019年6月19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

三、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70.00元,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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