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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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博毓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博毓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押金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24日至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负担137.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由其受理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4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