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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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2执440号 阎勇霞、赵会、王利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阎勇霞与被执行人赵会、王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会、王利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3万元,并承担案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会、王利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利霞银行账户30350元,转申请执行人阎勇霞3万元,转本案执行费3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期还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4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