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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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094787.69元及利息(利息以1094787.69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262994.10元; 三、驳回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800.00元,由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5170.32元,由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29.68元。司法鉴定费用520000元,由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000.00元,由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