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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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5622.90元、透支利息5245.84元、违约金5397.92元,合计86266.66元(计算至2020年11月2日,此日后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