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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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1798元及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17户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7697元及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元(原告已预交1032元),由被告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9元,由被告***(***)、***、***、***、***、***、***、***、***、***、***、***、***、***、***、***、***负担279元,由原告***、***负担151元,另183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