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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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194.48元(直接汇入***账户。户名:***,账号:62×××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开发区支行);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22000元(直接汇入***账户。户名:***,账号:62×××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洇溜支行)。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