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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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3307号 李成龙: 关于被执行人李成龙罚金执行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刑初9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判部门于2021年5月13日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成龙缴纳罚金2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成龙于2021年5月26日将应缴纳的罚金200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中,上述款项已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330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7日结案。 承办人:李文庆 书记员 :***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