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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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天源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精德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8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榆林天源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24032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执行费35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500元已交纳,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精德洗煤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9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