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
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与被告***、***、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贷款人民币424927.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5629.26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就被告***、***用于抵押的桂林市临桂区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临桂区不动产权第××号)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02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2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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