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8000元、利息1023元(暂计至2021年3月3日,以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15782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6元,由被告***负担1728元,原告***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