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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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479元,原告承担24991.6元,被告承担424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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