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8831.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之后,还应支付488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01×××12,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0541.44元,扣除***垫付的6.5万元之后,还应支付7554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01×××12,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62×××7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东张支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17元,由被告***负担50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5-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