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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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8831.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之后,还应支付488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01×××12,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0541.44元,扣除***垫付的6.5万元之后,还应支付7554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01×××12,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62×××7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东张支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17元,由被告***负担50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