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恒旭公司就位于宜兴观澜府10栋2402室期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 二、恒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45553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8元,由原告***承担1658元,由被告恒宸公司承担2900元。被告恒宸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恒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