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恒旭公司就位于宜兴观澜府10栋2402室期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

二、恒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45553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8元,由原告***承担1658元,由被告恒宸公司承担2900元。被告恒宸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恒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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