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该费用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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