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截止至2021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128259.15元、利息4149.63元,以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1270元;

三、原告对位于荣成市***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474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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